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纳资源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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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同增值税)

1.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有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煤炭资源税计算方法

1.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税率

(1)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2)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100%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 100%

3.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d.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4)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

4.扣减额计算。

(1)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 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2)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 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