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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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专利也愈发被社会各界重视。

尤其是企业,当坐拥专利的时候,不仅能为自己的产品佐以法律保护的权利保障,还能制约同行的发展。而专利权又是一种财产权,当同行需要用到这些发明创造的时候,想要避免侵权纠纷,实施该项权利,就需要向专利人申请专利许可,还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那么,专利使用费如何确定?如何收取呢?

一、专利使用费的确定

定义

专利使用费即专利权人以外的他人在使用专利时向专利权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使用费用。金额在实施许可合同中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也由使用者同专利权人协商确定。

取决因素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

此外,市场上是否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技术,技术改进的前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二、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

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1)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2)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

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1)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2)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

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

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

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提成又可能分为:

(1)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额、利润,固定在某一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

(2)滑动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年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额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递增,或者逐渐递减。在实务中,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应采用第二种即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成,这样可以使双方利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