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计提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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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维简费支出怎么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1)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

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其他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如未实际使用,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冲回,而是计入“专项储备”;但是,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须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在未实际使用前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时,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应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进行分期税前扣除。

(2)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对于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满足税法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