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范围缩小及租赁付款额变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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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施行新租赁准则后,利息需要按会计期间计提吗?租赁面积和租赁付款额减少后,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想要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利息计提问题

国内租赁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的各种利息费用时,应按照固定周期性利率进行计算,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承租人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操作的,则应当将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般来说,对于租赁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的分摊,都是按照租金支付频次来计算的。但是,在租赁合同上,约定的租金付款日期有按月、按季度和按年度三种形式。如果是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就很可能出现跨年度支付的问题。因此,跨年度租金的支付形式最好对分摊利息费用在不同会计年度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确保会计利润的准确性。

总而言之,如果是不跨年分摊的利息费,就不需要按月计算利息并生成凭证;如果是跨年分摊的利息费,就需要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分配,并且在各自年度内生成凭证。

租赁面积和租赁付款额减少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都属于租赁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限缩短是租赁变更导致的,那么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变更情况,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