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研发项目的账务处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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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阶段: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职工薪酬等

2.开发阶段: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职工薪酬等

3.期末时,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结转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管理费用(自研发完成当期期初至达到预定用途期间的费用化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

5.有关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