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个税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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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及抵免原则

1、税法规定的抵免原则:

A、对 居民纳税人居民管辖权

B、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 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 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境外来源所得:区别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内所得规定

下列所得,为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A、因 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B、中国 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C、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D、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E、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F、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 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G、转让中国 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H、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 3 年(连续 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 公允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I、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J、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抵免方法——限额抵免

1、抵免限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 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不同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

A、 分国分类抵免,不同所得按下列要求:

所得项目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综合所得(4 项) 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A=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综合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经营所得 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B,原理同综合所得
其他分类所得(4项)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分项单独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C=该国(地区) 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A+B+C

B、表中其他分类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C、境外的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定

A、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B、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C、下列情形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能抵免:

a、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b、按照与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d、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居民个人境外所得限额抵免规定及应用

A、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 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B、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与实际缴纳税额的较小者。

例1:居民个人王某 2021 年除取得境内工资收入 120000 元(已代扣三险一金)外,还从境外甲国获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 50000 元、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 20000 元和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 10000 元,并分别就这三项收入在甲国缴纳税款 10000 元、1000 元和 2000 元。假设除居民个人年度费用扣除标准 60000 元和某专项附加扣除 12000 元外,不考虑其他费用扣除和境内预缴税额。

解:(1)王某 2021 年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 120000+50000×(1-20%)+20000×(1-20%)×70%=171200(元)

(2)王某 2021 年境内、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71200-60000-12000)×10%-2520=7400(元)

(3)王某 2021 年来源于甲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7400×(40000+11200)÷(120000+40000+ 11200)=2213.08(元)

从境外甲国获得劳务报酬、稿酬收入在甲国缴纳税款合计 11000 元(10000+1000)大于2213.08元

(4)王某 2021 年综合所得在我国实际应纳税额= 7400-2213.08=5186.92(元)

(5)王某 2021 年来源于甲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10000×20%=2000(元)

(6)王某 2021 年来源于甲国利息收入已纳税额 2000 元,可全额抵免

(7)王某 2021 年在我国实际应纳税额 5186.92 元

5、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间

A、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B、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6、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A、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 户籍所在地或中国 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C、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D、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居民个人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所得的税款预扣预缴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

A、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 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B、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可由境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 次年 2 月 28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