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跨期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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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费用的产生”

一般会导致“跨期费用”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下面两种:

情况一:发票延迟即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在当年,款项支付也是当年,但发票却是在次年或以后年度获取。

情况二:费用延迟经济业务发生当年获取发票,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进行会计处理,而在次年或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支付。

“跨期费用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得看具体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接下来,我们从导致“跨期费用”产生的两个原因来剖析下,“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情况

1.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

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销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之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当年发票次年入账的纳税调整

按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客观原因。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分为两种情况:

1. 无须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因开具的发票邮寄时间过长、员工出差时间或审批流跨年引起的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小(次年2个月之内)、金额不大,且企业也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做纳税调整,不存在税务风险。

2.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因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大(次年2个月之后),需进行以下两方面调整:

(1)先进行备案,年结前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

(2)成本费用如果在年结前没有进行暂估处理,汇算清缴自查时发现,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