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相互借款需要交税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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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相互借款需要交税吗?

例如,同一法人公司算关联企业吗,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往来需要交税吗?

解答:

一般的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不涉及到印花税(因为不是金融机构)。

一、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满足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满足“统借统还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首先适用对象是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要是企业集团内部单位都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资金必须是集团公司与集团的核心企业从银行的借款,或发行债券的收入。由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借给企业集团的其它单位。

其次,对于资金的来源,此项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资金可以来源于企业向银行的贷款,也可以是企业发行债券的收入,还可以是企业的自有资金。这一规定与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样。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的资金必须来自于银行的借款或者自行发行债券的收入。

第三,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的借贷必须是无偿的。换句话说借钱不用付利息。这一规定与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一样,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借贷资金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利率水平。

总之,如果不符合上述两项免征增值税的条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取得收入方

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

如果是无偿借贷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视同提供劳务确认应税收入。

(二)支付利息方

支付利息的一方,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主要注意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水平、关联企业之间债资比限制、股东出资足额问题、费用化与资本化合理区分问题、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等。

特别注意,虽然前述“统借统还业务”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利息支付方也需要取得收取利息方开具免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S:《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