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不是每个单位必须交

月下载量10,000+职场必备资料

案 例

南昌凯宏建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凯宏公司”)是符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条件,但未按时缴纳残保金,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第18940675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凯宏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9月9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凯宏公司残保金14807.70元,以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4511.55元。法院最终裁定凯宏公司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将残保金14807.70元及滞纳金14511.55元缴纳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律 师 解 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由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凯宏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法院裁定追缴并加收5‰的滞纳金是正确的。目前,国家对残保金有减征政策,根据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就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 律 依 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3、《河南省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政策变化内容

(一)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2020年5月底之前(以后每年为1月底之前),劳务派遣单位要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派遣残疾职工情况。

(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