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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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会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三十条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二章第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