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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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全面营改增之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税一费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四税一费计入税金及附加。

计算方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