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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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号文件第六章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辖市内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开具。回收单位外出购销废旧物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第十三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要求收款人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43号文件规定: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