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从事研发服务能否申请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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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从事研发服务能否申请零税率

首先给大家介绍下,使用申请零税率的情况: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否则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所以要看分公司从事研发服务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来确定能否申请。

而对于满足条件需要申请零税率的,若分公司拿不到商委的证明,所以需要在总公司申请零税率。

那么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归集和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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