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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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网上随之出现一大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此类文章的主要观点是“开票方在受票方付款之前,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定罪量刑”。浏览该通知后,想必即使不了解税法或者刑法,也可发现该通知的核心内容仅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本不含将“先行开具发票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虚开发票”的表述。而且从该通知的构词用语上,也推导不出最高院有将“企业收款前就开具发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意思。因此毫无疑问,网上流传的关于《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不过是借标题吸引流量而已。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先开票后付款有风险,但是不一定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国务院令第691号)第19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有两个,一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视同销售不开票怎么入账

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表中按开具发票和未开票分别填列,例如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可以填列在未开票栏。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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