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新产品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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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新产品研发相关问题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97年成立,现为了研发新产品,建了实验室还购入一些研发用设备,请问我们可以申请退还增会值税和设备价的40%抵减所得税吗?关于这个项目我们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我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费科目中包括了付给一些大学的临床实验费和相关人员的差旅费,还有现有产品的二次开发费,这些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税法中规定的购置设备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和抵免40%所得税的规定是对于购置国产设备的规定,并不是对于研发用设备的,所以是否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应该看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以上国产设备的范围。

对于购置设备进行研发的,如果是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50%和单位购置价值在30万以下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您具体可以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对于新产品开发费用中并不包括相关人员的差旅费,但是可以包括支付给大学的临床实验费,对于您说明的产品二次开发费,是否属于是新产品开发费,具体应该根据新产品的概念来判断了,并不是简单可以判断的。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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