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免交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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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免交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度收入低于10万,季度低于30万,是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9年教育费附加怎么申报

答:税费申报可以由代办公司代为申报。可以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办税人员时,将代办公司的代办人员认证为本企业的办税人员。

教育费附加免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吗

适用的,月度低于10万,就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

1、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2、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机关。

3、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3)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的部分还需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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