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支付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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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支付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时:

借:银行存款【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员工应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然后参照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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