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床是否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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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床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我公司出售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床,原值20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旧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纳税人从他处采购来,可以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说采购来旧货的目的不是自己用,是为了再次销售,这种情况下,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减免的1%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销售旧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8年5月1日后销售要按16%的税率交税,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也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简易计税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自2014年7月1日起依3%征收率计算减按2%征收。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得简易计税,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税率调整最新规定,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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