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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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

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

法律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法规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实施条例为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支持技术创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本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将其扩大统一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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