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核算怎么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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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核算怎么做账务处理?

委托贷款一般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因为委托贷款是一项债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可确定的,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相关定义。由于委托贷款具有不同的期限,其本金应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一般来说,一年以内的委托贷款,在“其他流动资产”中列报。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对于将于一年内到期的贷款,应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对于利息的核算,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对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在“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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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如何纳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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