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款是否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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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款是否在借方?

是的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从这项规定看,直接减免的是销项税额,而没有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和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性。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对进项税额的核算未加考虑。上述会计处理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核算。对于一般纳税人: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月末时将免税货物销项税额结转入"减免税款"栏目贷方;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进项转出"栏转入"减免税款"栏目借方;"减免税款"贷方余额转入"补贴收入"科目。

(四)对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进项转出的金额应当与"销项税额"一致。当期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结转下期。对于部分货物免税的,企业可直接区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额和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的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之和应不超过免税货物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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