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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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1.平时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税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增值税账务处理的全部分录
  1、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2、会计分录
  第一种: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第二种: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