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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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相应的规定,试车期间,就是说其还末交付使用,是调试期。所以领用的材料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调试费。所以根据配比原则相应的试车产品价值属于处置工程在建期间物资的收益。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试车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相应的规定

我公司试车时间较长,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已做销项处理,采购原料增值税计入进项税,收入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在建工程,我公司认为没有错误。但现在税务局要我们拿出相应的关于抵扣的规定,请问,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试运行生产的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在建工程,相应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税法规定试运行生产的收入要计入收入处理,并确认相应的成本。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应当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按规定予以抵扣。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外,你所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从2oo5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oo5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顺国税发[2002]146)。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企业购进的通用设备包括电脑与打印机,只能抵扣一套,通用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为“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额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换算不含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发票必须一并在同一申报期内拿到分局审核,否则通用设备的进项不能抵扣。《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粤国税发[2003]52)。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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