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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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只需要提供上面的备案资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