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比例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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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比例与案例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公式为:销售净收入小于等于1 500万元部分,为销售净收入的0.5%,销售净收入大于1 500万元部分,为销售净收入的0.3%。

2。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则: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扣除限额的,按照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解析】

假设企业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则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 500万元 * 0.005 + (10 000万元 - 1 500万元) * 0.003 = 33万元。假设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30万元的,则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30万元业务招待费;又假设实际发生额为40万元的,则只准予扣除33万元,超出部分7万元(40 - 33),应当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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