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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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
  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但要注意到,资本公积有些明细项目可以用来转增资本,而有些明细项目不可以用来转增资本。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有多种形成来源,有些项目可用于转增资本,而另一些项目不能用于转增。“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拨款转入”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分录
  从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的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