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要约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应向受要约人发出。
【解释】要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设置自动售货机等。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③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 ,合同即成立 ,要约定人即受到其要约中所载明的合同主要条款的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解释】要约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发出后,对要约邀请人不产生法律义务。
【解释】商业广告
①欲购从速、数量有限—要约邀请
②随到随购,数量不限—要约
(3)要约的生效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②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不得撤销的情形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解释】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阻止已经发出要约的效力,要约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撤回一般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而撤销要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能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因此为了交易安全,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规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的变更
【注意】要约的撤回由于撤回的要约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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