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辅导班的费用是多少

发表于:2021-11-28 10:14:43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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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多考查法律条文,考点多,难于记忆。为方便考生理解和记忆,结合考纲和教材内容,整理了《经济法》考点及练习题。以下是第一章《总论》的高频考点。

第一章 总论: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第五章内容)。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而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提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将来可能成就(发生)可能不成就(发生)。

2.期限:一定会到来的时间。

3.当事人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也可附解除条件或期限。

(1)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解除。

(2)附生效或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或解除。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法律行为当然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力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撤销权的形式有时间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

(5)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 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以上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均规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但《民法总则》规定为可撤销,因为合同属于法律行为,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所以这些种类法律行为均属于可撤销,但不再有可主张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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