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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突击:《中级经济法》考点呕血整理(1)
中级会计师考试在即。考前冲刺,请务必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多做中级会计师模拟试题来积累实战经验。精心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攻克重难点。
一、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调整)
【提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受两个因素的影响:
(1)年龄;
(2)精神状态。
上述两个因素有其一触及相关标准,即应考虑该自然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提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应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组成:全体股东(不论持股多少)
3.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至少提前15日通知)
7.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①章程可以自由地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作出约定,一人一票、按出资比例、按约定的特定比例……,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②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只能按照出资比例(通常理解为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特别决议
①事项(4项)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综合题)
(D)变更公司形式。
②股东会对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一般事项采用何种决议规则,完全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8.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的特殊情形(新增)
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四、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1.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甲持有A企业30%的财产份额,现甲拟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戊:(1)由于戊并非A企业的合伙人,本次转让属于对外转让。(2)如果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自由向外转让财产份额,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则甲自己拍板转让给戊,不必经过乙、丙、丁同意;但除非A企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乙、丙、丁可以对该财产份额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如果戊出价10万元,乙(或丙、或丁)亦出价10万元,甲应当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或丙、或丁)。(3)如果A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如何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约定,则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必须经过乙、丙、丁一致同意。(4)如果甲将财产份额成功转让给戊,戊属于新入伙的合伙人,其入伙时间点为修改合伙协议时(而非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时)。
2.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甲持有A企业30%的财产份额,现甲拟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丁:(1)由于丁为A企业现任合伙人,本次转让属于内部转让;(2)如果乙得知甲、丁之间的转让事项后表示反对,则反对无效,本次转让不必征得乙、丙同意,仅需通知乙、丙即可。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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