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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权利来履行时,还需要其有对财产的处分权。除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它因合同关系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如交付财务、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履行标的应根据具体内容加以确定。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在中性行为,只要适当,即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地点的,依其约定。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可以约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即使是同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
4.履行期限
对于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履行期限,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特别在双务合同中可以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如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输物品的费用,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履行费用有运送费、包装费、登记费、通知费等。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另外,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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