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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组织机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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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组织机构职权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投资经营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修改章程权。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代表诉讼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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