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级职称培训机构

发表于:2021-12-14 12:33:35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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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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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大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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