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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知识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不包括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
2.民事责任
(1)明确赔偿原则:
①权利人实际损失;
②侵权人侵权所得;
③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④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最高可裁量赔偿300万。
(2)对恶意侵权最高可以三倍赔偿
①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②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民诉法举证妨碍制度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4)连续三年不使用时免赔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第三人善意免赔规则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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