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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行动力,是对平庸生活最好的回击。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开始!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如,约定喜鹊落屋檐作为生效条件,如果拿弹弓强行将其赶跑以阻止条件生效,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即视同喜鹊已落屋檐。
(2)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所附条件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提示注意】
要准确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往年试题中有对此知识点的考察。主要把握”附期限“中的期限一定会到来,只是时间问题;而”附条件“中的条件不一定成就。例如“公民死亡”即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内容,大家可先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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