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级会计职称网校

发表于:2021-12-16 13:01:52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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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

计划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距离报名还有1个月时间。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紧每分每秒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效力。给你准备好了,快来学习吧!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2)抵押权人“未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注意】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1)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注意】(4)的前提是“主债务人提供抵押”。

(5)“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物上代位性)

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4)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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