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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16 13:06:17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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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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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诺成合同:自承诺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实践合同:自给付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举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且要在追认前行使。  

 2.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链接】票据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的越权代理,越权部分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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