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级职称培训网校,中级职称网课选择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的概念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有( )。
A.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C.因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D.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的代位求偿权。选项D: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有权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安阳中级职称培训网校的详细介绍,更多与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包含超值精品班+高效实验班+刷题密训班。低至8.5折!
免费试听- 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培训多钱12-22
- 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需要花多少钱12-22
- 南通会计中级培训班12-22
- 厦门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哪家好12-22
- 沈阳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哪里好12-22
- 临沂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哪个好12-22
- 正保中级职称要花多少钱12-22
- 遵义中级会计培训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