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级职称考试培训

发表于:2021-12-21 10:12:54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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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股与优先股

普通股与优先股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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