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中级职称考试培训

发表于:2021-12-21 10:17:47 分类:中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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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链接】提出仲裁协议的时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效力的异议:

(1)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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